欢迎访问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今天是:2025年3月16日 星期日     关怀版 无障碍 政务邮箱
二维码
首页 > 服务大厅 > 就业创业 > 政策解读 > 正文
《江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4-06-04 16:15 浏览量:5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出台《办法》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重要举措之一。

出台《办法》的必要性:一是政策制度需完善。在实际工作中,就业困难人员存在认定不规范、未实行动态管理、退出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二是帮扶机制需健全。对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提高帮扶的精准性有待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涉及的多个部门间职责不清晰,缺乏长效协调联动机制,在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等方面未形成工作合力。三是推进“5+2就业之家”建设有需要。《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推进各级就业之家做实就业困难人员帮扶,丰富就业之家功能。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六章二十条,主要有:

一是总则(第一章),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失业人员中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脱贫劳动力、未消除风险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专业退捕渔民、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4050”人员等。

二是认定程序(第二章),按自愿申请、初审公示、审核认定程序进行,并明确了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

三是退出机制(第三章),参考省外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11种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情形。

四是帮扶服务(第四章),按照帮扶的急迫性实施分级工作机制,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帮扶。

五是工作职责(第五章),明确街道(乡镇)、社区(村)就业援助工作职责,同时明确有关部门和各级就业工作协调机构成员单位的职责。

六是附则(第六章),对办法的施行日期等做了规定。

四、突出特点

(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认定对象范围有所调整,与《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9〕1号)文件规定的认定范围相比,把“城乡贫困劳动力”修改为“脱贫劳动力和未消除风险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户”,把“4050”人员修改为了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4050”人员,同时将“专业退捕渔民”纳入认定范围。

为落实国家关于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精神,《办法》审议稿将“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纳入认定范围。

(二)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由于之前认定程序没有统一规范,基层经办部门在经办程序方面不规范,导致错误认定等问题。现对认定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一是申请受理。可线上线下申请。二是初审公示。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窗口)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已办理失业登记且提交材料齐全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进行公示。三是审核认定。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四是增设了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两类情形:申请人申请当月或上月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和申请人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目的是防止部分家庭条件较好,收入水平较高,就业不存在困难的人员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三)关于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长期以来我省未建立退出机制,导致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后依然保留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且人员基数较大,僵尸历史数据多。《办法》建立了正常的退出机制。一是参考省外的退出条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11种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情形,并要求加强审验。规定满足退出条件且仍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在享受至一轮政策期满后及时退出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二是提出了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被取消后,重新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按程序申请认定。再次认定的享受援助政策累计补贴期限不得超过援助政策规定的补贴期限。

(四)关于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机制。以往我省就业困难人员没有统一的帮扶机制,为把就业帮扶做扎实,《办法》建立了分级就业帮扶服务工作机制,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困难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咨询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