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7-01 16:54 浏览量:
兴国县园美红木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建兵诉你单位要求工资等事项争议一案(兴劳人仲字〔2021〕第238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兴劳人仲字〔2021〕第238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兴国县园美红木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建兵工资7900元。以上共计柒仟玖佰元整(¥7900),被申请人于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项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或未申请撤销裁决,又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赣州市兴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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