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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文书送达】关于送达钟声、刘国元、黄照明、温海清、黄跃强、邓辉旺、黄谢龙、谭盛苗、陈系奇诉赣州全靖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全劳人仲字〔2021〕第36、37、38、39、40、41、42、43、44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文章来源: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10-19 20:43 浏览量:

赣州全靖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钟声、刘国元、黄照明、温海清、黄跃强、邓辉旺、黄谢龙、谭盛苗、陈系奇诉你单位要求加班工资等事项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全劳人仲字〔2021〕第363738394041424344号仲裁裁决书。

全劳人仲字〔2021〕第36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13月和4月工资7552.5元、加班工资5462.16元,以上共计13014.66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退还申请人车辆保证金10000元。

全劳人仲字〔2021〕第37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13月和4月工资7630.5元、加班工资5462.16元,以上共计13092.66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退还申请人保证金15000元。

全劳人仲字〔2021〕第38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13月和4月工资9107.5元、加班工资5462.16元,以上共计14569.66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退还申请人保证金15000元。

全劳人仲字〔2021〕第39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13月和4月工资8566.5元、加班工资5462.16元,以上共计14028.66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退还申请人保证金15000元。

全劳人仲字〔2021〕第40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13月和4月工资7494元、加班工资5462.16元,以上共计12956.16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退还申请人车辆保证金10000元。

全劳人仲字〔2021〕第4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13月和4月工资8630.25元、加班工资5462.16元,以上共计14092.41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退还申请人保证金15000元。

全劳人仲字〔2021〕第4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13月和4月工资8418.75元、加班工资5462.16元,以上共计13880.91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退还申请人保证金10000元。

全劳人仲字〔2021〕第43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13月和4月工资8864元、加班工资5462.16元,以上共计14326.16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退还申请人保证金15000元。

全劳人仲字〔2021〕第44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13月和4月工资8322元、加班工资5462.16元,以上共计13784.16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退还申请人保证金1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上裁决均属终局裁决,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以上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赣州市全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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